深圳市福田区老年协会
标题摘要内容
深圳市福田区老年协会

深圳市福田区老年协会


深圳市福田区老年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老年协会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 老年社团 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开展党的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开展工作,服务老年人   。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福田区 老龄办 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66号福田区老干部活动中心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区老龄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协调全区老年协会开展工作;
(二)申请和接受政府拨款、企业赞助与社会捐赠资金,合理调配项目资金,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和绩效考核;
(三)动员和协调基层老年人协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协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组织与各地老年协会及相关团体、学术机构的交流活动  。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是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或促进该领域发展的从业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人资料,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团体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不收缴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
    (二)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四)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本团体会员数量在200个以内,设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数量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罢免理事或监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并留档保存;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
理事会成员为  11 人,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当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程序立即补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拟定本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并领导本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执
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
议规则。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监事)提议时。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提交签名的提议函,并载明事由及议题。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提议函应有半数以上监事签名。
理事会、理事会临时会议应有完整记录,并留档保存;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专业知识丰富,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  人,由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备案后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团体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签发本团体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权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采用 聘任制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社会团体活动;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事务;
    秘书长  列席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期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以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有权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七)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没有担任本团体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本团体向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公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团体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并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依法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团体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团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 深圳市福田区老年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 深圳市福田区老年协会 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X年X月X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日起生效。(*此处由福田区民政局填写)